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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符合退税条件

行政诉讼 2025-12-29 14:56 标签: 退税 个人所得税 符合

首先是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低于六万元,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次,虽然您在过去的年份里符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然而在预先缴纳税款过程中并没有及时进行扣除;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年终就业、退职或某些月份缺少收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得前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最后四类包括无任职受雇单位,仅仅获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几项收益,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方式来计算并扣除各类税前费用;
此外,如果您在全年中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过程中所采用的税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也会面临年度汇算的需求;另外,对于那些已提前缴纳的税款,但并未能充分享受到或者未完全搭配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们;以及,在提前缴纳税款阶段,本应享有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却因为某种原因未能给予相应抵扣的人群,都属于需要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曾新智律师

曾新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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