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4-10-08 10:32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023-08-28 13:52
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025-03-26 17:17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023-05-24 16:20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间一般是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024-06-15 11:07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案件时的羁押期限最长一般为六个月。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