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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能不能立案

刑事辩护 2025-05-28 15:47 标签: 高空 抛物 立案

倘若行为人故意从高楼之上将物品抛下,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潜在威胁,那么此种行为必将被视为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and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若是因为这种恶意行为引发了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是导致其失去宝贵生命这样严重且有害的后果,那便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情况;但是若行为人仅是针对个别的特定对象作出这些危险的抛掷行为,那么这将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一旦因疏忽大意导致物品从高处掉落并对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造成影响,从而导致伤亡事件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将要按照过失致死罪、过失致伤罪的法律条款来判定其所应该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所属物品发生脱落、坠落的事故,置身其中的受害者遭受损害时,所有者、管理人员或使用者如果不能够举证证实他们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没有过失的责任,就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员或者使用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还有其他人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他们有权要求这些责任人予以补偿和责任交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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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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