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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人是谁

刑事辩护 2025-07-09 16:34 标签: 司法鉴定 委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之权限。
而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承担了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也是可以接受其司法鉴定委托的。
作为一般规范,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委托通常会选择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衔接受理。
司法鉴定乃是基于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概念,主要指在审判环节中鉴定人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及专业领域内的知识储备,针对诉讼中所涉各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进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的行为过程。
简要而言,司法鉴定即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授权指定特定鉴定机构,运用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精湛技艺,遵循严格依法法定程序作出分析鉴别判断的一种决策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合肥张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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