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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5-05-15 14:26 标签: 卖淫罪 容留 引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到2人次以上的;
2、对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3、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4、存在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杨俊律师

杨俊律师

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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