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工伤护理等级怎么鉴定

劳动工伤 2025-04-16 15:33 标签: 工伤 护理 鉴定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一般为一至四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伤职工是否达到护理等级依据以下五个生活自理范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生活护理分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护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王亚楠律师

王亚楠律师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