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门槛费”,规范的说法应该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费”的医保制度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人先负担的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一般而言,起付标准主要与医院的等级以及选择门诊或住院的就医治疗方式有关: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最低,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最高;住院起付标准高于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病人自负,增强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意识,有利于减少医保基金的浪费。小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被参保人自负,节省的资金有利于更好保障高额费用疾病风险。设定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高于门诊治疗,可以对降低标准入院、小病大养等浪费医保基金的行为从经济上进行约束。 根据医院等级设置不同的起付标准,有利于引导参保患者根据病情选择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分级就医,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体系。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门槛费”的费用也是参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是医药机构或医保部门额外收取,只不过这笔费用按规定需要参保人个人先行负担。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属于健康保险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年老患病、伤残或是身故,以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侧重于提供经济补偿和护理服务保障的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承担老年人家庭护理等护理费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有助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和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规定,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 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话,还是可以计算护理费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要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一饭店上班,老板不给工资的处理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多种方式。
护理依赖都是按照20年计算总费用。理论上的计算方法是: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计算,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计算。但是一般法院在实际判案的时候,会结合伤残等级去区分比例系数。
关于产妇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其中包括了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的陪护假期。 陪产假这一概念也可称为照顾假或护理假,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女员工在合法生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是对丈夫在妻子分娩后需要承担照顾责任的一种补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福利并非源自于劳动法规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建立在对婚姻事实的认可基础之上。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陪产假可能于各个省市、自治州、直辖市区内有所差异,但他们通常会出现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之中。 此外,还应了解即使在同一区域内,某些部门或许享有陪产假,而另一些则未配置此类权利。
工伤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需要护理依据。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一般为一至四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5-10级是没有护理等级依赖的,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只有1-4级的才有可能评上护理等级依赖,但不能机械地、片面地认为评为1级伤残的就应完全护理依赖,评为2级伤残的就应大部分护理依赖,评为3-4级伤残的就应部分护理依赖,自然享受护理费待遇。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一般为一至四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伤职工是否达到护理等级依据以下五个生活自理范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生活护理分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护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