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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 2025-04-18 14:30 标签: 征地 补偿标准 淮安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范,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待遇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对于征用耕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的支付通常为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农作物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左右。
其次,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一般依据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这一数量将按照征地前该区域内的平均农民人均占有耕地总面积来确定。
最后,对于每个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其所需获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参考被征用地块前三年的平均农田年产值中的四至六倍。
然而,需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上限不允许超过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此外,如果被征用的土地上附属有相关的附着物或者依然存在农作物的话,那么对这些附着物及农作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将参照当地省份、自治区或是直辖市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朱成律师

朱成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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