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0、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11、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法律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七条 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2022-08-18 14:46
首先应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次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需审批的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预审的申请报告。
2025-02-11 09:28
一般是需要搬迁的。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进行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22-08-11 14:55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谁批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4-12-30 15:19
农用设施用地可以建设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2025-03-30 10:19
集体土地包括以下土地:
(1)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土地。
(2)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土地。
(3)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
(4)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国家未征用的)。
(5)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土地。
(6)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7)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8)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