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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劳动工伤 2025-03-30 10:18 标签: 非全日制 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建议最好还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且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工作时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四小时以内,每周累计二十四小时以内。
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郭彦卫律师

郭彦卫律师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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