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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后如何起诉

行政诉讼 2025-01-20 10:08 标签: 行政处罚 申请复议 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部分,申请复议后仍然部分,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做到以下几点。
1,确定管辖的法院。
当事人可以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确定被告比较复杂。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到相应的法院起诉即可。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张燕律师

张燕律师

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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