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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合伙财产涉嫌职务是否侵占罪

刑事辩护 2025-01-16 11:46 标签: 侵占 合伙财产 侵占罪

合伙人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这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
一般也是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并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胡明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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