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质、保护程度和管理措施上有所不同: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划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通常是指高产稳产的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生产的基础。
基本农田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为非农业用途。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
耕地不仅包括基本农田,还包括一般耕地和其他类型的耕地,如水田、旱地、菜地等。
耕地的保护也很重要,但相对于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的保护措施可能更为灵活。
耕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进行土地整治、开发等,但在转为非农业用途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来说,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子集,是耕地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专门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而耕地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中既包括基本农田,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耕地。在实际管理中,基本农田的保护级别高于一般耕地,不允许随意转为非农业用途。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025-04-30 08:55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宅基地坐落、面积。
2、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
3、转让金额。
4、付款方式及期限。
5、宅基地交付时间。
6、房产归属。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最后双方签名及签署日期。
2022-09-02 17:04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2022-08-24 09:10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2022-09-06 17:10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之后是可以征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征收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2024-06-24 13:53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