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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他 2025-01-03 10:59 标签: 诉讼时效 民法典

诉讼时效乃指当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之时,作为权利人倘未能及时行使主张之权利,待法定时效期限届满之际,则负有履行义务者有权享有诉讼上之抗辩权矣。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时间。
在此之外若有特别法规加以规定的,则需遵从该特别法规所确立之规则行事。
诉讼时效期限自权利人知晓或是应该理解到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失及负有责任者之日起开始计算。
另外,针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如果法律有所特别规定,则同样需遵照此种标准执行。
然而,如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算起已超出了二十年时间,那么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保护。
但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个别处理,决定是否延迟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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