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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旷工多少天辞退

劳动工伤 2024-12-31 15:40 标签: 警察旷工 辞退

人民警察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当予以辞退。
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吴少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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