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当予以辞退。 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