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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法辞退规定

劳动工伤 2024-12-31 08:42 标签: 东莞市 辞退 劳动法

若用人单位无缘由解雇员工,则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而此赔偿金额度通常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之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在违反了本法所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确立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如下几种特定的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实未达到岗位录用条件;
(2)存在严重违反企业内部劳动纪律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实质性的重大损害;以及
(4)已经被依法律法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施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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