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的档案整理如下:一.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及时补充变更材料和原始记录;二.档案整理及时跟进,协调各方力量同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多次复查。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025-02-27 14:21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2022-09-17 09:55
在全面收集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书和登记簿等法律文件,查清上述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农户家庭承包地法定地块位置和四至的基础上,组织承包经营农户及其承包地四至相邻农户对其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进行实地指认,并登记签字确认。
对指认后的农户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等信息进行公示审核,依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等信息,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登记备案。
对实际确认的承包地地块位置和四至与原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登记不一致的,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备注说明或登记。
2022-08-11 15:49
在全面收集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书和登记簿等法律文件,查清上述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农户家庭承包地法定地块位置和四至的基础上,组织承包经营农户及其承包地四至相邻农户对其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进行实地指认,并登记签字确认。
对指认后的农户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等信息进行公示审核,依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地位置、四至及相邻关系等信息,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登记备案。
对实际确认的承包地地块位置和四至与原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登记不一致的,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备注说明或登记。
2025-02-27 09:22
农村土地确权多余土地的处理是: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因继承取得的,不在此限。
2025-02-07 17:14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确权之后会颁发农村宅基地证,这个证书可以证明你有权利对你家宅基地上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但是不能用来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