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刑事自诉案件有没有鉴定人

刑事辩护 2020-10-27 10:34 标签: 刑事自诉案件 鉴定人

这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对于民事案件,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的权利,对于国家公权力,涉案公民无权干涉,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邹美雅律师

邹美雅律师

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