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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职工与公司间是否是劳务关系

劳动工伤 2024-12-25 15:09 标签: 劳务关系 派驻

一、派驻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1、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二、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者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借调单位):
1、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2、但借调单位与劳动者或原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的,应分别情况确定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谭红律师

谭红律师

重庆兴昊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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