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绿化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盗等安全措施;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内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办,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022-08-12 11:11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小区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小区绿化管理、小区卫生管理、小区治安管理、小区交通组织与管理、小区公用市政设施管理、小区消防管理、小区违章建筑管理。
2022-09-15 13:51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2022-09-16 17:00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越来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2022-08-09 15:46
1.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民法典》明确将高空抛物列为违法行为,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规定解决了高空抛物事件中被侵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也大大增加了查明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并且明确了两个保障体系,即第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第二,如果侵权人能够被确定,每个承担了责任的人都有权要求实际的侵权人追偿。
2.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仅应当对小区内的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好小区的清洁、绿化,还应当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对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3.房子没人住,能否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
2022-11-22 11:52
物业管理的规定: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