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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劳动工伤 2024-11-08 10:06 标签: 劳动保护 职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何声远律师

何声远律师

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

劳动工伤 诉讼、商事仲裁、劳动仲裁、诉前调解、专利行政程序、商标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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