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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认定

其他 2024-10-31 09:54 标签: 人民法院 集体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认定为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庞贵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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