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026-05-23 17:05
对拆迁安置权益有异议: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
2024-09-21 10:38
对工资有异议,劳动者可以个人或者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要在离职起一年内提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7-23 17:26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
2022-09-13 16:45
一、通过行政复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65号),在现行的公安体制下,在收到行政处罚60日内,对各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请到各县公安局法制室申请复议;对局直各分局交巡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请到各分局法制室申请复议;对交警支队下属的各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请到交警支队法宣大队申请复议;对以上单位法制室不予受理的或复议决定维持的可以到南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申请复议。各复议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除行政复议途径之外,对处罚有异议的,还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解决:
1、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90日内到作出处罚的单位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到市交警支队法宣大队走执法监督程序或执法投诉程序;
3、在原处罚单位申请违法救济报支队法宣大队审核;
4、涉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可以到督察、纪检部门投诉,依调查结论到交警支队法宣大队申请撤销原处罚决定。
2022-09-13 16:51
对强制执行有异议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面材料。
对强制执行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