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聊天记录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是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关联性,聊天记录和诉讼案件有关联,完整的聊天记录。
其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022-08-10 11:34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等,而聊天记录属于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就可以作为证据。
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2022-01-14 14:12
聊天记录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 能够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社交软件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社交软件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社交软件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社交软件头像或社交软件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社交软件证据并不简单。
(二)社交软件证据的完整性
社交软件证据的完整性在于社交软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社交软件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5-03-07 09:12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提交聊天记录证据要注意几点:
1、除了提交聊天记录的截图外,庭审中法官会核实作为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一定要保存好,即使一审胜诉,对方可能上诉或申请再审,在裁判文书未生效之前,请妥善保存原始载体。
2、聊天信息要提交本人的信息页面,聊天过程
2023-04-25 16:09
微信转账记录也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来使用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024-04-07 14:21
可以。
1.电子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通常需要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
(对方承认也是可以的);
2.建议采用其他证据补强电子支付工具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比如可以采用聊天记录,绑定银行卡的流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