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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

劳动工伤 2024-09-18 10:52 标签: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89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龙桂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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