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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级如何评是什么标准

劳动工伤 2024-08-31 10:19 标签: 工伤 评级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为:
十级: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 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赵学滨律师

赵学滨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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