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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和介绍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 2024-08-19 16:16 标签: 受贿罪

主体方面: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
客观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
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受贿罪的行为人侧重点是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二者发生竞合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袁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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