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证据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问题的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这是狭义上的证据审查判断问题;二是确定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问题,这主要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3、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09-03 09:56
证据充分、确实的条件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22-09-22 14:39
从本质上看,《审计报告》属于言词证据。《审计报告》在本质上是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给出的意见,作为意见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主观判断之后通过书面文字呈现出来的材料。《审计报告》所依据的银行流水,转账明细等材料才是书证,其是对收集的书证材料进一步进行分析的结果,因此,《审计报告》不能归属于实物证据,当然也就不属于书证的范畴。此外,如若将《审计报告》认为是书证,那么其证明力度大大强于其他证据。对于书证,除非存在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情形,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审计报告》只是一种意见证据,只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参考性标准,而不能单独成为定案依据。因此,如果赋予《审计报告》书证的性质,必然会增强证明案件事实的力度,然其本身达不到如此高标准的证明力度。
2024-12-18 09:57
从证明立场看,刑事诉讼证据包括指控证据和辩护证据,共有八大类、十三小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2-08-17 09:4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取得手段或者方法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且不能补正的不得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比如严刑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口供,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排除。
2024-11-19 09:24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
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 实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