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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监督权利有哪些

行政诉讼 2024-08-07 09:41 标签: 行政监察 监督权利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机关之一,具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权。
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2)检查权。
即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
(3)请求协助权。
即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中,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权力。
(4)列席有关会议权。
即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5)监察建议权。
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对被监察对象的有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的基础上,针对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向监察对象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的权力。
(6)监察决定权。
即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以下监察决定: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7)受理控告、检举及申诉权。
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以及不当行政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陈桂鲜律师

陈桂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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