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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入职时间谁证明

劳动工伤 2024-08-01 10:44 标签: 劳动仲裁 入职证明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到职日期是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在由于用人单位做出的诸如解雇、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薪资薪水啊、核算劳动者工龄这类决定所引发的职工争议纠纷中,举证责任需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也就是说,若各位劳动者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对于到职日产生了什么异议,用人单位需向我们提供相应充分、详实的证据,来证实劳动者的幕僚时间。
若用人单位无法满足此举证标准或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以证实劳动者的入门日期的话,用人单位有可能会面临诉讼上的不利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杨利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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