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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 2024-07-02 11:13 标签: 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阿木古楞律师

阿木古楞律师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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