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江西省征地拆迁哪些苗木可以补偿

征地拆迁 2024-06-28 13:57 标签: 江西省 拆迁

在进行征地过程中的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不仅涵盖了对于青苗本身价值的补偿规范,还充分考虑到了对地上附着物所代表的各种设施年久失修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规范。
它明确指出:
当国家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公共事业建设时,对于土地上的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其林木等苗木的权益人都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针对这些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也会根据其具体情况提供对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张博律师

张博律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金融证券 股权纠纷、常年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