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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其他 2024-06-24 15:24 标签: 诉前财产保全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实施的适用前提,我们有如下明确的规定:
首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事项必须具备可给付的具体内容,这意味着申请人在今后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其所请求支付的财产价值应具有切实的依据。
其次,对于此类情形,宜采用紧急的处理方式,如果不能及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将极有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再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需由相关的利益方提出书面申请。
这样的利益方通常指的是与被申请人存在纠纷或自认权益受到对方侵犯的人士。
最后,为了保障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公正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担保文件。
若申请人未能提供可靠的担保支持,那么法院将会拒绝受理申请人在立案前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谢怡律师

谢怡律师

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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