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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包括什么

劳动工伤 2024-05-20 14:04 标签: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
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
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
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
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
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
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法律规定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①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王楠律师

王楠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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