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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刑事辩护 2024-05-11 11:49 标签: 立案

1、发生了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4、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不能立案侦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下: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董丽玲律师

董丽玲律师

浙江正予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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