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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缴款方式有哪些

行政诉讼 2024-04-28 14:27 标签: 行政处罚 缴款

1.被处罚人自接获行政处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依照规定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相应款项。
2.除在现场当场能够收取的罚款之外,这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均不得擅自进行罚款收缴工作。
3.银行有责任接受罚款并将罚款全额直接上缴至国家金库。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负责实际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实现职能剥离。
4.若被罚者未能按照法定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对于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情形,可以从期满次日开始,逐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处以加倍的罚款;
(二)根据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有权对其被查封、扣押财产进行处理或消失的权利,如将之予以拍卖或运用冻结存款进行抵补罚款等方面;
(三)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实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刘于俊律师

刘于俊律师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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