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三吨以下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不构成犯罪,仅构成行政违法,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08-12 09:51
不到3吨危废不会判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22-08-19 10:16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进而构成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为污染环境。如果是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公司,按照正常的危废转移手续办理接收危险废物的话,那么接收危险废物是合法的。
2022-09-27 08:39
缓刑三年是指依法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为三年。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且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三年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缓刑三年是指依法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为三年。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且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三年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024-01-18 20:00
要根据超高的部分决定罚款,罚款的具体情况如下:(一)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
2022-08-10 15:52
危废证件不是很容易办理的。 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 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