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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管辖法院规定的情况是怎样

合同纠纷 2025-12-18 15:04 标签: 追偿权 管辖法院 规定 情况


一、管辖基本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追偿权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示例:甲向乙追偿款项,乙户籍在A市但长期居住在B市,则由B市法院管辖。

特殊类型追偿权的特别规定

担保追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0条,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需根据主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示例:丙为借款合同(主合同)提供担保后向债务人追偿,若主合同约定由C市法院管辖,则担保追偿纠纷也由C市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优先适用

若追偿权涉及的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则优先适用约定: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5条);

禁止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专属管辖情形不得协议变更。

三、多被告或复合情形处理

多个被告住所地不一致

若追偿权纠纷涉及多个被告且住所地不同,原告可选择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条)。 

示例:甲需向乙、丙追偿,乙住D市、丙住E市,甲可任选D市或E市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冲突

在合同纠纷引发的追偿权案件中,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四、执行阶段管辖

追偿权纠纷经法院裁判后申请强制执行的,由第一审法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徐寅罡律师

徐寅罡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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