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行使以下权利:
(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020-11-26 16:05
犯罪嫌疑人不能参与以下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022-08-12 16:37
剥夺政治权利对减刑没有影响,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022-08-18 15:46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一种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一般情况下其刑期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024-05-06 16:25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024-08-29 14:16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