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经依法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即可进入操作程序。其操作必须严格依下列法定程度进行:
(1)出让方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立受让方。
(2)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关系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022-08-10 09:22
司法救助金法人审批流程为:
1.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
2.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
3.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
4.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予以救助的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5.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2022-10-17 14:41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22-08-09 13:51
2022-09-09 16:39
店铺门头审批流程如下:
一、商家先到辖区内的城管监察中队申报要求办理门头设置许可证,获得辖区城管中队的意见;
二、带着城管监察中队的意见到各区的便民中心申请办理门头设置许可证;
三、便民中心同意其申请后,带着申请到辖区内的城管监察中队,中队发给商家一份市、区户外门头招牌设置门面装修许可证以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副本,持有这两个证件,商家才能进行广告设置装修,但注意必须在两份证件中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施工,限期内若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期也应再向城管部门申请。
四、装修完工后,到辖区内的城管监察中队报备,城管监察中队到现场对完工的户外广告检查,与申请规格、样式无误后,换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正本)。
2022-08-10 10:43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其在使用时,用地者必须经过经营者申请、镇申报、县级审核、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手续进行审批,然后才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