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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虐待部属罪立案规定

刑事辩护 2022-08-12 15:03 标签: 虐待部属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2.致使部属自杀的;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的;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5.诱发案件、事故的;6.导致部属一人多次逃离部队,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8.有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行为的。

法律依据: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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