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05-20 14:03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24-05-22 11:57
拆迁补偿协议要不要公证,我国法律是没有强制要求的,由当事人决定要不要进行公证,不公证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022-08-31 08:52
是的,侵犯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024-04-10 15:18
公告期的首日是否计入公告期之内,此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具体的上级规定以及相关的工作标准。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告期是自某一具体工作日开启的,那么在该公告期日历上所有的日子都应当被视为公告期内的时日。
因此,假如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而且这五个工作日中恰好包括公告当日,那么我们便应该认为公告当日同样属于公告期范围之内。
然而,在一些别的场合,部分机构可能会选择把公告期的起始点设为公告通知下达的次日。
另外,如果在公告期内遇到了国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公告期限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可能会将公告期限顺延至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然后再继续计算剩下的天数。
2022-10-09 14:01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