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022-08-12 11:57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2023-04-25 15:35
法律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有: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2022-08-12 17:09
2022-08-12 14:3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
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义务;
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021-04-30 14:3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项: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3、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