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
1、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单位投案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3、犯罪人应当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2-08-26 15:37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2022-09-15 11:19
认定自首的条件是:
1、犯罪分子有自动投案的诚意;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包括如实供述的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的,还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
2022-09-26 15:13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2-10-19 11:37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3-04-28 09:25
设立代理记账公司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2、从事代理记账的人员不少于3名,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