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1、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
2、犯罪的人数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可以是三人以上的群体,也可以是单个人,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2-08-12 11:13
根据法律规定,侵占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前者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前者是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后者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024-07-03 14:30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
(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2022-08-11 14:36
实践中,涉及人数众多的实施多次多种行为的寻衅滋事犯罪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有时难以区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成员基本相对稳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组织一般较松散,大多是临时组建的,成员不是很固定,一般是完成一次或多次多种行为后解散,一般没有稳定的经济实力,犯罪目的和动机一般比较单一,是通过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不追求长久的经济目的,无非就是追求争强好胜,寻求刺激等心里需求。因此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犯罪组织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也有少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集团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成员组织较固定,成员间有明确的分工,存在时间较长,长时间在一定区域形成较稳定非法势力,在存在期间也实施多起刑事案件,对当地民众也造成一定恐慌,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好区分是黑社会组织犯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犯罪组织。
2024-12-17 09:30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3、在客观行为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以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随意性。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2022-08-19 11:37
1、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2、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