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因被隔离,只要不是故意而为的,一般用人单位都需要正常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已经严格遵守了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仍然在生活中成为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此时有在隔离期间对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拒绝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情况,劳动者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防控时期违反了防控规定与他人实施了各种禁止性的拒绝,或者明知对方系感染者,让人故意与其接触的,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对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24-12-26 10:13
针对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症影响而被迫实施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措施的患者以及疑似病例、紧密接触人群,在这样的状况下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服务时,各企事业单位须将此理解为上述人员提供了正常的劳作权益,必须向他们支付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
当隔离期结束以后,对于仍然需要停止工作进行相关治疗的员工,各企事业单位应对照《员工疾病医疗期办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支付他们相应的病假工资。
2022-09-30 15:33
疫情期间被隔离,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除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22-09-07 08:36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3-04-26 10:29
以下行为属于校园欺凌: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2、对受害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4、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2022-10-18 08:50
职工因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发工资的,可以同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