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经侦立案有可能撤案
公安机关对虚开发票案件立案后,经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撤销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2022-08-12 15:16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09-13 16:39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其中明确: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最高检对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不属于税法界定的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对这类虚开发票行为还要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022-11-21 16:16
可以向当地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有些地区可以直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应向国家税务局检举,其他发票比如建筑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等,向地方税务局检举。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等等,举报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税务机关依法为检举人保密。
2022-09-05 08:4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票面记载的事项与实际客观事实不符。
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这四种情况,都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实害结果,只要有遭受损失的危险即可。
2022-08-10 14: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