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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笔误处理的司法解释

其他 2022-08-11 13:37 标签: 笔误 司法解释

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在调解结案的情况下,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2009年《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杜亚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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