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金额让签字。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2023-06-09 11:28
行为人两次盗窃同一物品的,一般应当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认定盗窃的数额,而不能将两次盗窃的数额累积计算,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为重复盗窃行为只是对同一犯罪对象的重复侵害,并没有扩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在认定重复盗窃同一物品数额时不能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只能以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2023-05-04 14:06
2024-07-18 10:25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04-03 23:00
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盗窃罪立案对盗窃罪的金额是有要求的,如果行为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的则可以成立盗窃罪,不同地方的数额要求有所不同。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对盗窃数额没有要求。
2025-02-08 15:29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